Dear 勇仔及所有夥伴大家好!
針對新富貴長紅部份,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紅利給付的方式及內容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該會計年度分紅保險單業務實際經營狀況,由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向董事會提報本保險「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各保單之保單紅利予要保人
A. 保單給付方式有分「繳費期間」及「繳費期滿」兩種,內容如下:
一.在繳費期間內,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
(四)儲存生息。
利息計算方式以當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或被保險人身故、永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前段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二、在繳費期間屆滿後,以前款第(四)目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紅利給付方式。
B. 保單紅利包含「年度紅利」、「繳費期滿紅利」兩部份,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紅利: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時仍生存者,若有年度紅利可分配紅利盈餘,本公司將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年度紅利」。
二、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給付前款「年度紅利」外,另按該保單年度之「年度紅利」之一倍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PS: 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仍依本款約定,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原契約的繳費期滿之保單週年 日給付繳費期滿紅利。 本契約各項保單紅利之分配,係按本險最近一次已宣告之「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 之比例,分配各項保單紅利。 保單週年日如與紅利宣告日為同一日時,則依該宣告日本險之「可分配紅利盈餘」與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分配各項保單紅利。 換句話說,如果繳費期滿後,因為要保人不用再繳納保費,而保障依然有效,而保險公司用來計算的保單價值,則必須以保戶期末的保單價值來計算,再加上依當年度可分配的紅利盈餘作重新計算
所以如果以30歲的男性,保險期間20年,保額100萬為例,就會發生第21年度紅利下降的情形發生,
安仔 2008.12.22